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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重庆江津法院审理了

因一杯水

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因丈夫脑梗住院

58岁的李阿姨

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

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

她像往常一样

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

不料

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

摔倒在地

经检查

李阿姨左腿骨折

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

监控显示,当天清晨7点29分

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

走廊地面干净整洁

然而就在一分钟后

另一位住院的老张

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

近日

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

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

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

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转自:万像新闻的微博

来源: 新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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